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1.如果一个演员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等而大惊小怪。,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因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矛盾纠纷而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的除外。
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而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坏、侵占他人财物的人。一般不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被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进行一线行为的,扰乱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他人精神错乱、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任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恶劣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占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行或任意损毁或侵占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毁、侵占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发生骚乱时,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公共场所的人数、骚乱发生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已经“造成公共场所严重秩序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罪,尚未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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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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