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识(食品安全标识标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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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洋、通讯员项存丹、陈、高峰)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起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虚构的网购合同纠纷案,认定某公司销售的食品缺少食品安全重要标志,应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彭在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购买了4盒减肥糖果,共支付货款1475.6元。网页显示,该产品在包装盒上的保质期为24个月。生产厂家为兴空先寿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蓝北路10号。生产日期见喷涂代码。彭在收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该糖果的外包装和产品的独立包装上均没有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记,也没有查到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他诉至法院,以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1475.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经法院委托,广州当地派出所查询发现,并无广州市南沙区蓝北路10号这个地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标志,所述生产厂家也是虚构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但彭未提供食品受损的相关证据,不支持其十倍赔偿的主张。判决甲公司退还彭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4426.8元。

一审宣判后,彭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无生产日期标志、虚构生产厂家的食品,已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故判决甲公司退还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4756元。

■法官陈述■

本案中,销售者未能提供整个产品的网页展示,消费者无法明确知道生产日期,而生产日期是食品安全标识的重要指标之一。涉案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地虚构,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某公司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查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慎义务,即在网上销售,发现产品生产地址系伪造,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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